北京湖北企业商会会费交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北京湖北企业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湖北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本商会会员实行分级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年度会费20万元;
(二)常务副会长年度会费10万元;
(三)副会长年度会费5万元;
(四)监事长年度会费5万元;
(五)理事年度会费2万元;
(六)监事年度会费2万元;
(七)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000元;
(八)个人会员年度会费500元。
第五条 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捐赠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三章 交纳办法
第六条 会费由本商会秘书处负责收缴。
第七条 会员应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纳会费。
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计算公式为:应交会费额=剩余月份数×年度会费标准÷12,四舍五入,精确到元),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
第九条 逾期1 个月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1 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本商会担任理事、监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本商会的会费管理按《北京湖北企业商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专门账户,设立会费收支账册,专款专用。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向本商会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开展活动,日常办公费用开支,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9年3月29日由本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商会会员大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