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积极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活动和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不交纳当年会费或l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本商会的总顾问、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具体人选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 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七)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组织拟定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八)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经本会同意,报北京市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可设立分会。分会对本会负责。各分会理事长经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义务、权利与本章程相同,分会领导人选举后报本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