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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投资优惠政策
更新日期:2011-5-19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神农架网站   作者:admin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开放步伐,壮大经济实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的方向与重点
  (一)除国家禁止投资的特殊行业、领域外,中外客商可在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资的领域和方式。
  (二)重点鼓励客商以各种方式参与林区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生物药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
  二、相关政策
  凡来林区投资兴业的国内外客商,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鼓励中外客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在如下几个方面享受相关特殊优惠:
  (一)生态旅游开发
  1、林区人民政府鼓励中外投资者进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对投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林区人民政府征收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征收。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占用费根据投资规模取最低值。
  2、对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区级行政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属地方财力部分的,地方政府按前三年100%,第四年和第五年50%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绿色食品和生物药业开发
  1、鼓励企业进入我区从事绿色食品开发和生物药业开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林区人民政府予以立项支持,并帮助争取省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2、对从事绿色食品开发和生物药业开发的企业,一律免征各种行政性规费,对于国家、省明令规定的收费项目,只收取上缴省级部分。
  3、林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奖励专项基金,对在绿色食品开发和生物药业开发方面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市场开发成效比较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提供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绿色食品开发和生物药业开发项目,投产运营后,奖励企业基本建设投入50—15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绿色食品开发和生物药业开发的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区人民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的80%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自纳税之日起,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属于地方财力部分的,前三年地方政府分别按100%80%50%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1、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如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科研院所、环保设施、道路、桥梁、美化、绿化、亮化工程等),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由林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属经营性项目的,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2、林区人民政府为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提供建设用地的七通,即达到通道路、供水、排水、通讯、供电、有线电视、因特网。
  3、由林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属非经营性项目的一律免征,经营性项目减半收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4、投资商可通过竞标方式获得道路、桥梁、广场、体育设施、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
  5、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交纳的属于地方财力部分的税收,前三年地方政府按100%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灵活的激励政策
  1、有实力的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建立研发、采购和分销机构等项目。
  2、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凡向林区引荐区外资金(含外资),并获得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将根据年实际引进资金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别为:
  1、无偿捐赠:按捐赠资金的1%予以奖励。
  2、无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使用资金一年利息总额的30%予以奖励。
  3、引进外来投资者的,对绿色食品开发、生物药业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形成固定资产的2‰予以奖励;其他类型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形成固定资产的1‰予以奖励。
  四、外来投资服务保障政策
  1、我区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项收费,均由林区人民政府集中受理,统一归口征收。未经林区人民政府批准,除规划、安全、环保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和收取费用。
  2、我区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从项目立项到建成投产,涉及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审批,一律实行现场联合办公制度,限时办结,并由林区商务局代办有关手续。
  3、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帮助客商协调内外部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客商的合法权益。
  4、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政策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五、本政策自出台之日起执行。此前签订、实施的项目,不再享受此文规定的土地、税收、收费、奖励等方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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